[案情]
A公司(出租方,原告)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A公司将厂房二栋出租给B公司使用。合同抬头位置,将B公司及B公司的法人代表C同时列为乙方(承租方)但合同签字盖章处,乙方是由C作为B公司的代表签字,并盖了B公司公章,并未将C作为合同当事人单独列出一栏由其签名。
承租方一直拖欠租金,且B公司处于停业状态,确实无力支付租金。经催收无果,A公司便将B公司及C同时作为被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B公司与C偿付租金与滞纳金。
[争议]
C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该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主持了调解,并发表了对此问题的看法。法官认为,虽然C在合同抬头处是与B公司一起并列为承租方,在合同签名处,也有B的签名,但其签名前有“代表签名”字样,所以C的签名只代表B公司。若C本人同时作为承租方,应在签名处将C另列一栏由其签字。因此,案件若判决,C是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
鉴于A公司有证据证明签合同当时C确实表示是与公司共同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而且C也认可这个事实。所以,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和解]
和解协议内容为:合同解除,B公司与C一次性向A公司付清拖欠的全部租金,A公司放弃要求滞纳金的请求。
[点评]
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形式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除了在合同抬头处列明外,还应在合同的签字盖章位置将每个当事人列出,让其签字或盖章。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签名的规范性,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很可能发生本以为该负责的人却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后果,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